| | | 对上访制度的一点思考
| | 社会公德调查 今年暑假的社会公德调查6月29日到7月6日,我们法学院哈尔滨实践支队在哈尔滨南岗法院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社会公德调查实践考察活动。这次实践活动内容多样,大家的收获也很大。就我个人而言,除法院人事制度、法院独立性、庭审模式等问题以外,我想主要就当今存在的上访制度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谈一些自己的看法,因为东三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数众多,长期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很严重,民众上访率非常高,上访制度在此暴露出来的问题也比较典型。 南岗法院地处哈尔滨市中心区南岗区,该区是哈尔滨市和黑龙江省主要机关所在地。南岗法院年受理案件13000多件,仅次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案量居全国基层法院第二位。案件以经济民事纠纷为主,整个法院人员正式编制190多人,审判第一线的法官不到120人,因此案件审理任务比较繁重。 在南岗法院,我首先被分配到少年法庭,但由于少年法庭事务太少,我又申请调往行政庭,法院政治处满足了我的要求。 行政庭在7月2日有一个案子开庭,案由是汽车公司对交警大队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不服,遂提起诉讼。然而本案的事情经过却很显然属于在公交车内部发生的碰撞事故,理应属于运输合同的范围,应是这起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即碰撞事故的受害人汽车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不应提起行政诉讼,然而交警大队在这位第三人的百般要求和不断上访的压力下,无奈制作了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制作认定书明显属于越权行为,才有了这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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