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国家行政公文写作漫议
| | 法律文书写作国务院办公厅1987年2月18日发布1993年11月21日修订的法律文书写作《国家行政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这样给行政公文下了一个定义: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写作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从这个定义中,笔者认为,至少隐含着以下信息:第一,行政公文具有工具性和目的性。它不同于文学作品,文学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作家手中的玩物,没有统一的思想,没有一致的目标,而行政公文则不然,制定者利用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且要求被统治者按照自己的目标贯彻执行,所以说,它具有鲜明的工具性和目的性;第二,行政公文具有权威性。行政公文的作者是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或者是经权力机关选举和领导机关委任的国家元首和各级行政首长,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是优势利益集团意志的表达,并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所以说,它具有权威性;第三,行政公文具有规范性。行政公文的阅读对象极为有限,表达言简意赅,清楚明了,要求便于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检索等,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公文就必须无论从形式上、内容上或是格式上符合统一规范。第四,行政公文具有政治性。从定义上可以清楚的看到:“传达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而有权这样做的,正是处于优势的统治阶级,行政公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执行的形式工具,因而具有政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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