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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恩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刑初字第1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郑恩宠,男,1950年9月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敏鉴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本市晋元路88弄1号楼1406 室,户籍所在地本市茅台路200弄3号504室。因本案于200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 * *,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思之,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一字(2003)第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恩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于200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袁汉钧、王利、代理检察员许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恩宠及其辩护人郭国汀、张思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被告人郑恩宠于2003年5月下旬,从民警徐某处获悉本市公安机关处置上海益民食品一厂突发性群体事件出警情况的毕业论文秘密后,作了记录、整理,并于同月23日上午在其晋元路住处,以手写稿的毕业论文形式将上述秘密传真给在美国纽约的“中国人权”组织。郑恩宠为确保该秘密送达,又于当晚将上述秘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中国人权”组织。经上海市国家保密局鉴定,上述秘密属机密级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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