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教育论文中心 论文分类 论文搜索 论文发表 汇款确认 会员专区 在线购卡 服务帮助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教育论文中心首页--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写作--何红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决书
推荐论文
·浅谈语文教学中良好习惯的
·浅析孔乙己的悲剧根源
·机智为课堂教学添彩——浅
·浅谈教育后进生之方法
·阅读教学呼唤教师的文学素
·从诗歌教学看整体反复式教
·建构口语交际的动感地带

·农村中学校本课程开发初探
·开发课本资源,渗透环境教
·诗心灿烂赴前程──也谈让
科目列表
市场营销 管理理论 人力资源
电子商务 社会实践 先进教育
伦理道德 艺术理论 环境保护
农村研究 交通相关 烟草论文
电子电气 财务分析 融资决策
电影艺术 国学论文 材料工程
语文论文 数学论文 英语论文
政治论文 物理论文 化学论文
生物论文 美术论文 历史论文
地理论文 信息技术 班主任
音乐论文 体育论文 劳技论文
自然论文 德育管理 农村教育
素质教育 三个代表 旅游管理
国际贸易 哲学论文 工商管理
证券金融 社会学 审计论文
会计论文 建筑论文 电力论文
水利论文 园林景观 农林学
中医学 西医学 心理学
公安论文 法学法律 思想汇报
法律文书 总结报告 演讲稿
物业管理 经济学 论文指导
计算机 护理论文 社会调查
军事论文 化工论文 财政税收
保险论文 物流论文 语言教育
教育教学 给水排水 暖通论文
结构论文 综合类别  

 
何红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决书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川射洪刑初字第138号
  公诉机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红德,男,生于1969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大学文化,律师,住射洪县太和镇富贵花园9幢2单元6楼2号。2004年4月14日因涉嫌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8月20日取保候审。2004年11月23日
  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射洪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进东,四川遂宁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刑诉(2004)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红德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0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仕军、张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红德及其辩护人王进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于 2004年10月28日以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并于11月16日向本院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0年9月7日,被告人何红德作为射洪县美鑫第二机砖厂民事诉讼全权代理人,将欠该厂4326元砖款的法律文书写作原销售员于天福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同年10月8日,于天福之子于开国代其父清偿了该欠款实际余款3826元并交于被告人何红德。2002年5月27日,被告人何红德以同样的法律文书写作身份又将此笔4326元欠款连同天开福曾在郎某某工地收8000元砖款未结清为由将于诉至射洪县人民法院,并随后向该院递交了自己亲自写有“复印属实”字样的4326元欠条复印件和伪造的谢顺和、谢国斌两份证言等材料,致使该院错判。射洪县人民法院2004年1月17日经过再审而改判,给于天福造成14000元经济损失。经遂宁市人民检察院、遂宁市公安局分别对谢国斌签字作文字检验鉴定,结论均为:2002年6月10日被告人何红德询问谢国斌笔录上的签字不是谢本人所写。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何红德的供述、被害人于天福的陈述、证人谢国斌、谢顺和、覃育昌、于开国等证人的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红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请依法判处。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5395字
是否要阅读全文?点卡会员将扣除1点!点击阅读全文
 
 
 
版权所有 教育论文中心 Copyright(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QQ:277865656
或写信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