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船舶保险合同争议案上诉状
| | 法律文书下载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浦东大道2000号 法定代表人:陈剖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国汀,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 住所地:金山县山阳镇戚家墩 法定代表人:胡宗文,经理 上诉人因上海金马海船务公司诉上诉人船舶保险合同争议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上海海事法院(1997)沪海法商字第20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法律文书下载全部诉讼请求; 2、 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两审全部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法律文书下载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信不客观,定性完全错误,适用和解释有关法律,规章明显不当。因而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正当权利。 一、 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采纳不客观。 1. 1原审认定:“1996年9月,原告赴山东烟台向山东省烟台海运总公司购买‘新世纪’轮”。却有意无意未认定被上诉人到底何时购买了该轮? 1. 2原审认定:“原告分别于1996年10月8日及1997年2月6日将两张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315元及76000元的支票交于被告方。”然而证据表明,上诉人是于96年11月21日收到80000元,97年3月19日收到57680元。至于0074634号保费通知书,加盖有转账收讫章,注明保费金额为156000元,并不意味着上诉人出具该保费通知书当时已收讫全额保费。这是保险业的习惯做法,旨在促使投保人交费。从时间上看原审的认定也是明显错误的,因为即使被上诉人第二笔保费确实是在97年2月6日交付,亦证实96年11月21日(保费通知书出单日)上诉人不可能收到全额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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