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刑讯逼供
| | 法学论文网论文摘要: 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野蛮、不人道的法学论文网侦查手段,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令禁止的法学论文网。“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刑讯逼供案件主要表现多个特征:犯罪主体多元化、刑讯逼供多发生于案件的侦讯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等,正是由于刑讯逼供此类特征,增加了打击处理的难度。也是由于各种原因才造成了现如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历史、思想、制度、经济与现实。由于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还造成了如今社会上少数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因此,消除刑讯逼供势在必行,本人从完善法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学习这三方面提出减少消除刑讯逼供的对策。总之遏制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改革,更需要社会改革,这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关键词:刑讯逼供;特征;危害;对策 一、 讯逼供的概念与特征: (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野蛮、不人道的侦查手段,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令禁止的。对于刑讯逼供的定义也有多种多样,法学界和实际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笔者比较认同的概念是:“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1】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既应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为此,试作如下界定:“刑讯逼供,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其供认犯罪的行为。”其中,追诉者是在侦查中承办案件的人员:在古代,是指承办刑事案件的司法官吏;在国外,是指警官、检察官和法官;在我国现代,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中狱侦科的侦查人员和军队保卫部门办案的侦查员。“被追诉者”,是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肉刑”,是指对被追诉者的肉体进行摧残或伤害,如殴打、夹指、捆绑、吊起、用警棍电击等。“变相肉刑”,是指罚站、罚跑、罚冻、罚晒、罚饿等:“精神折磨”,是指用药剂催眠、不让睡眠、搞车轮战等:“逼取”,是指逼迫和获取。“供认”,是指供述和承认。“刑讯行为”,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中有的被规定为法定的取供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各国法律规定是非法取供行为。“严禁刑讯逼供”是指严格禁止采用非法方法获取被追诉者对犯罪事实的供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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