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法治视野下的侦查权重构
| | 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摘 要]:现代侦查权是一种法治化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权力。法治,以其强大的法律专业的毕业论文意识和制度力量,塑造了现代侦查权的面目。反思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法治化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中,作者以法治的视野,从弥散与整合、分权与制衡、规则与裁量、正当与有效等四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侦查权的重构问题。 [主题词]:法治;侦查权;重构 现代侦查权是一种法治化的权力。法治,以其强大的意识力量和制度力量,塑造着现代侦查权的基本面目。反思我国现行侦查制度,侦查法治化的任务依然任重道远。当务之急,是根据法治的要求,全面重构侦查权。下面,笔者从弥散与整合、分权与制衡、规则与裁量、正当与有效等四个方面,讨论一下我国侦查权的重构问题。 一、弥散与整合 侦查,系运用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强制权力查明案件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以有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行为。[1]侦查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具有明显的暴力性和侵权性,其行使往往以限制和剥夺公民权利为代价。因而,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奉行国家追诉主义,将侦查权交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垄断,禁止私人以武力方式自行解决刑事案件。即便在具有“公众追诉”传统的英国,由于对私人刑事追诉的限制及例外不胜枚举。因而,在实务上,刑事案件之侦查亦多由警方所启动。[2] 在此方面,新中国曾有过惨痛的历史教训。自1957年“反右”后,特别在“文革”期间,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各地纷纷“砸烂公检法”,并在“群众专政”、“群众办案”的名义下,滥施捕人、审讯、搜查、扣押、监禁之权,导致“冤假错案遍地,亿万人民深受其害”。灾难的症结之一,就是“惩罚的弥散性”[3].即包括侦查权在内的国家刑罚权弥散于社会组织及个人,出现了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针对这一弊端,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特别强调了侦查权的专属性,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就使弥散于社会的侦查权得到整合与集中,开始步入职能化、专业化、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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