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论死刑之存废
| | 法学论文网死刑在刑法发展史上经历了一个兴起、泛滥与没落的法学论文网过程。在奴隶社会的法学论文网初始,死刑在各国刑事法律中的比重并不大。奴隶社会中后期和封建社会是死刑的“黄金季节”,各国均以死刑为核心建立刑罚体系。自1764年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伴随着人文主义的蓬勃兴起和人权观念的广泛传扬,死刑存废的争论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并持续至今。这场争论直接引发了死刑走向没落的过程。从19世纪初期开始,许多国家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二战以后,各国鉴于法西斯主义祸国殃民的历史教训,开始重视国内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强调民权的扩大和政府权利的删约。在刑法上的表现则是严格限制或者废除死刑。近年来,由于各国对于其公民的生命权更加重视,对死刑研究的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死刑的禁止和废除成为世界性的潮流。 在各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于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其中有15个条文规定了28种死刑罪名。随着80年代社会治安的恶化,对于死刑的立法急剧膨胀。至1997年新刑法出台,死刑增至52条72种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和执行死刑的人数也遥遥领先于其他各国。 造成我国死刑过多过滥的局面有其深刻的认识上的原因。立法者对于死刑的功能了解不够、民众刑罚观念的落后和理论界在人权宣扬方面的软弱无力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但是,不管现阶段对于死刑的规定如何多、不管立法、司法机关和民众对于死刑的威慑力与防卫功能抱有多么大的幻想,死刑的限制和废除都将是我国刑法改革的必由之路。这也是符合国际潮流和死刑由兴起、泛滥、没落直至被摒弃出刑罚体系的基本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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