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建立法定的税权划分规则
| | 所谓税权,是指税收的证券金融 评职称论文管辖权。广义上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证券金融 评职称论文内容:一是国家与居民之间的税权关系;二是国家机构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关系;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权关系。本文所研究的是国家机构之间的税权划分问题,即税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在同级国家机构之间的合理配置问题。 目前我国税权划分存在的问题一、税权纵向划分上存在的问题 1、税权的划分缺乏一个稳定的规则 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税权的纵向划分一般在《宪法》 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或至少存在一个由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基本法律来规范。而我国历史上,税权划分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稳定的规则。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过程实际上是中央与地方博弈的过程。中央政府在改革中一直充当着“让利者”的角色,并且中央政府可以从其自身需要出发,随时改变让利的大小。 2、中央集权过多,地方越权严重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上。按现行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地方以外,其他税种的开征、停征、税率、税目、优惠、减免等完全由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2239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