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寿险价值论
| | 一、引言 人寿保险成为 社会 对作为主体的证券金融 小论文下载人的证券金融 小论文下载安全需求的普遍回应。人寿保险的实践和 理论 都是在财产保险基础上 发展 起来的。这使得人寿保险的理论基础或多或少打上财产保险的烙印。然而,人寿保险有属于自己的固有的内在 规律 性。要认识这种规律性就必须从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开始。长期以来,人们混淆了认识人寿保险的角度。从社会的、生理的、伦理的、 哲学 的、 经济 的等角度看待人寿保险将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有些现象会让我们啼笑皆非。为什么耕牛比农民的保额高[1]?为什么未成年人的风险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2]?为什么投保人对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拒赔已缴保费而未签约期间的意外死亡责任? 人寿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也就是说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语言是什么?一个字——“钱”。经济活动讲的是价值和市场。另一方面,人寿保险是承保以人为标的的风险。我们只有用经济的眼光看人的价值和风险,用价值理论 分析 人生命价值和风险成本及其内在本质,才能掌握其运行规律,更好地发展人寿保险市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人寿保险的标的及其风险 《保险法》[3]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首先标的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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