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我国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 | 论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工商管理 免费论文文章很多,只不过有的工商管理 免费论文文章论述的是商号权,有的是字号权,但无论是企业名称权、商号权还是字号权,都是讲商标与我国企业名称组成中最能体现企业名称区别功能的部分之间的冲突,即我国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字号)。严格地说,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不可能发生冲突的。概念上的混淆,反映出理论界对这两权认识的模糊。本文试图从企业名称(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使用的字号)中抽象出商号概念,建议把商号权作为知识产权对待,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内,从商标和商号的不同价值功能上对该两种权利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法,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困扰司法实务界的该两权冲突问题。 一、建立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商号权制度 商号在英文中是tradename,准确的翻译应为“商事交易的名称”,译成“厂商名称”实际上是不准确的。根据《德国商法典》第17条对商号的规定,商号有两重含义。第一,商号是一个名称,在商事活动中,商人可以依据此名称从事经营;第二,商人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和被诉。有学者据此认为:“一部分外国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中的商号概念与我国的商号概念有很大区别,大体上相当于我国的企业名称”,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德国有专门的商法典,商号仅仅是商人的名称,这个名称本身并不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在通常情况下商号与商人是不同的,商人在为商行为中能以商号署名,能应诉和被诉,不过是商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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