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浅谈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处置
| | 在现实的工商管理论文下载商业活动中,注册商标未使用(主要是企业的工商管理论文下载一些防御商标和从商标)、商标注册人已经破产或注销但其商标并未注销的现象较为普遍,而根据现行商标法和商标局的审查实践,这些商标都被视为有效商标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排斥他人在后申请的近似商标。这一现状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协调的。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也未对企业注销后的商标处置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这类纠纷的解决成为一道难题。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续展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注销该注册商标;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同时,在商标执法实践中,对已经注销的企业的商标,地方工商局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 上述方法为解决已经破产或注销的企业的注册商标问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第一,注销不续展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注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有三年时限的限制,时限上的要求不可逾越。第二,《商标法》并未规定地方工商局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义务,第三人也无请求权。第三,这些条款无法解决企业注销至商标注销这段时间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无法解决该商标被恶意转让及他人申请近似商标的问题。 二、企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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