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流通企业内部移库的处理方法
| | 随着现代化管理水平的工商管理论文例文提高,商业企业售价核算体系已越来越不适应企业管理的工商管理论文例文需要,并逐步被进价核算体系所代替。那么,在进价核算体系下,实行统一纳税的总公司,对于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呢?我们认为,依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其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可不视为销售行为”的规定,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业务不作销售,可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具体做法是: 1、调出公司以不含进项税额的进货价格调出商品,减少库存。调出公司为购进调出商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留待调出公司销售其他商品时抵扣,但调出公司要向调入公司收取为购进调出商品所支付的其它费用(含适当的利润),并冲减期间费用。 2、调入公司所调商品以调出公司从总公司以外购进的不含税进价增加库存,支付给调出公司的代垫费用,作为期间费用,调入公司对外销售内部调入商品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3、为了使总公司内部各分公司之间商品调拨业务手续完备,核算准确,调出、调入分公司应通过“商品内部调拨单”核算。商品内部调拨单应具体标明调出分公司、调入分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数量、不含税进价以及代垫费用等。商品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分公司各两份,据此收、发商品,办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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