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改革
| | 1998年9月初,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谭安杰教授惠赠 大作《中国企业新体制——督导机制与企业现代化》(以下简称《督导》,凡引 自该书,只注页码)。《督导》的工商管理类论文确写得不错,既有理论的工商管理类论文引介和讨论,也有经验的考究和实证;既有对现有改革问题的分析,也有对进一步改革的建议;文字简练,论证也充分,有很多值得国内学者借鉴的地方。现想藉此讨论一些有关的理论问题。 一概念使用:治理结构还是督导机制 在《督导》中,corporate governance被译作“督导机制”,而国内理论界 和实际工作方面则称之为(或译作)“治理结构”,并得到了相当的普及和认同 。严格说来,“督导机制”也许比“治理结构”更恰切,也更符合中文的含义, 因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因为,按照凯德保尔(A.Cadbury )的一个比较简洁的 定义,所谓督导机制就是“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按照《督导》 的定义,“它是一种进程和机制,其宗旨是保证公司能以及时和负责任的方式为 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进行工作”。但是,“督导机制”这一术语看来很难为 国内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这与制度变迁中发生的路径依赖是同一个道理。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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