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重新认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 | 一、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一种形式 马克思没有公开称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恩格斯在马克思《法兰西内战》1891年单行本导言中第一次明确称巴黎公社为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都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马克思同样认为公社是一种过渡现象。这一点将有助于认识到公社与无产阶级专政之间存在密切联系。马克思说:“公社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这意味着公社还必须实现从未被解放的劳动形式向劳动的解放、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在消除“阶级差别”的条件下政治制度才会终结。公社并未达到这种条件。 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规定“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时,他想到的是一种类似公社的机构,尽管这一机构的机制或形式在他获得公社的经验之前还不清晰。控制被集中的“全部生产工具”的国家只不过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因此,1848年马克思对“集中”的理解有很浓的民主意味,与1871年他对公社的描述并无不同。马克思断言革命会使无产阶级赢得“民主的战斗”。 二、马克思未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成一种国家形式,公社与国家是对立的 一些承认公社对马克思而言代表一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的理论家,包括列宁在内,将无产阶级专政设想为一种国家形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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