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民族自决权,人权与主权
| | 政治专业毕业论文 当前的政治专业毕业论文科索沃危机,是前南斯拉夫解体危机的政治专业毕业论文延续和最新表现。因此,分析科索沃问题及其对今后国际关系走向的影响,不能不深入研究南斯拉夫解体过程。本文将着重探讨“民族自决权”问题,因为前南斯拉夫内外政治势力均以“民族自决权”为南斯拉夫解体的依据。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的理论演变(即从强调“对外自决”转到强调“对内自决”),为北约国家提出“人权高于主权”论奠定了基础。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先回应一种可能的意见。这种意见认为,在“强权即公理”的时代,认真对待民族自决权,人权和主权等理论问题,未免过于学究气。但在我看来,由于世界各核大国都具有“第二次打击能力”,21世纪的国际关系不会完全恢复到19世纪的“强权即公理”,因那样无异于人类的集体自杀。18世纪英国哲人休谟的如下名言依然适用,甚至更加适用于21世纪:少数人统治多数人之迷,不在前者的暴力,而在后者接受了前者创造的公共舆论。换言之,北约对南联盟的轰炸,不仅是“武器的批判”,而且更是“批判的武器”-----即以“人权高于主权”理论来构建“世界新秩序”。 然而,有效的“批判的武器”非能一蹴而就,在人权和主权两个概念之间架起桥梁,经历了长期的理论与实力的较量。其间,“民族自决权”这一概念发挥了关键的链接作用。 最先在国际社会提出“民族自决权”概念的是列宁。1916年3月,列宁发表“社会主义与民族自决权”一文,指出世界各民族均应享有决定自身命运的权利,被压迫民族应从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宗主国中解放出来。列宁虽未明确说“民族自决权”要求“民族”与“国家”一一对应,但从日后苏联宪法赋予各加盟共和国“退出权”来看,列宁的确认为每个民族均有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相反,美国宪法则未给予各州“退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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