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谈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异同
| | 在经济领域中,会计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财务分析 评职称论文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财务分析 评职称论文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因此,二者存在较大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所得税扣除方法,加强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而财政部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加强会计制度的国际化,于2000年12月29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这两项法规在各自领域的影响都是相当大的。在《制度》和《办法》中,都对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和修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并结合其他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财务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对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和分类 二者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完全相同,都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财务会计将固定资产分为7类: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税法将固定资产主要分为3类:房屋、建筑物,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笔者认为,二者分类不同的原因主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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