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 | 一、分享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划分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论文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而征管对象的划分却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将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由此可能从客观上为税收不平街创造条件。这是因为: 1、税制本身决定了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弹性较大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加减纳税调整后得出的。由于企业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核算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企业核算的利润总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伸缩性。加上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比较复杂,税前扣除规定缺乏刚性,操作起来弹性较大,因此,对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出现各不相同的计算结果。同时,管理方式的灵活多样也决定了企业所得税负担不平衡现象的不可避免。目前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主要有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又视能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总额,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所得税税额两种征收方式。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都可能会有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而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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