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试论权益联合法的存废问题
| | 2001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替代了70年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6、17号意见书《企业合并》,《无形资产》。新准则最大的财务管理实践论文特点有二:一是废除了权益联合法,而统一为购买法;二是不再要求商誉进行摊销,而只计量可能的财务管理实践论文减值。FASB否认权益联合的思想,认为实质上所有的企业合并都是购并,从而权益联合法的概念基础是不成立的。因此所有的企业合并都应该同购买其他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一样处理。购买法会计能提供更明晰和更相关的关于购并的信息。统一会计方法,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等。 那么,在制定我国的合并准则时,可以照搬FASB的做法而废除权益联合法吗?权益联合法主要用于换股合并。笔者认为,对换股合并完全采用购买法,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还有诸多难点。 1.在我国如何计量换股所支付的股票的经济代价。我国新修订的投资准则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等都弃公允价值不用,改用所支付代价的账面原值。但是在换股合并的条件下,既然要使用购买法,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公平合理地反映出购买方支付的这种经济代价,即公允价值,从而区别于权益联合思想下的简单的账面资产加总。这就同现有的准则体系有矛盾。这种矛盾将会表现为具体会计处理中的种种不协调。其次,即使我们要计量换股合并时的股票的公允价值,又如何计量呢?国外通常是通过资本市场予以衡量,我国的资本市场是否足够有效,能够作
| | | |
| | | | <<<<<全文未完>>>>> 全文字数约3337字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