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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特点 

   20年来村委会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演进,始终不渝地遵循着一个鲜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论文价值主题:保障与扩大选民权利,推进选举的民主化。在这一价值理念的导向下,村委会选举制度既对其他可借鉴的制度资源有所继承[10],又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成为目前我国民主程度最高的选举制度。
    (一 ) 选择性
    选择性是指根据村委会选举制度的安排,选民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比较充分的选择权,从而能够自主地、不受干涉地实现自己的意志。选民的选择权贯穿于选举的全过程,包括选民对选举主持机关的选择权,对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选择权、对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的选择权,对最后当选者的选择权,对任期内村委会成员的重新选择权等等。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计有以下几项:
    (一)推选产生选举主持机关。作为选举的具体主持机关,村民选举委员会虽然是临时的,但在选举的组织与实施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举主持机关是选举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根据地方选举办法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职责的规定,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到选民登记、组织提名确定候选人,再到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选举主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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