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乡村秩序与县乡村体制——兼论农民的合作能力问题
| | 农村经济论文当前学术界讨论县乡村体制改革的农村经济论文时候,习惯于从外部设计制度,抽象地将县乡村体制改革问题看作自上而下体制改革的农村经济论文一个部分,甚至仅仅将县乡村体制改革看作向所谓“现代制度”变迁的一个步骤,满足于简单地照抄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这种自上而下,自外而内设计县乡村体制的研究,因为不考虑当前县乡村体制应该承担的实际功能,而不能为当前的县乡村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文拟从县乡村体制在保持农村秩序中的基础作用出发,讨论县乡村体制设计的一个方向。 一、没有秩序的农村是不能忍受的 任何社会都需要有秩序,没有秩序的社会是不能忍受的,也是无法维持下去的。建立社会秩序的办法,可以粗略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内生型即通过社会内部力量形成秩序,外生型即在社会内部不能建立秩序时,临驾于社会之上的外在力量来建立秩序,这个力量的最高形态是国家。 具体到当前的农村社会特别是村庄社区,村庄是否有序,对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具有极其重大的影响。村庄有序的含义大致有五,即:获得经济的协作、保持社会道德、抵御地痞骚扰、一定程度上抗衡乡镇的过度提取和保持村庄领袖在主持村务时的公正与廉洁[1]。就当前农村的实际来说,尤其关键的村庄秩序是农民需要在生产上获得经济的协作,或者说农民需要获得廉价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由私人提供不经济而市场又不会提供的那些物品,公共物品因其外部性,而使搭便车成为可能,市场不能克服这种外部性,就需要要么内生要么外生的力量来克服因公共物品外部性所产生的供给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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