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政府对失地农民再就业的伦理责任
| | ——基于对绍兴的农村教育论文个案分析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农村教育论文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仁义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 《正义论》 有关资料显示,上个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开发区遍地开花、大学城肆意圈地扩张,全国每年流失耕地1000万亩以上,人为征占500万亩,按人均2亩耕地计算,在过去的13年间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起码达6500万人次。目前大多数失地农民都是属于没有文化、没有资金、没有技能的“弱势群体”,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较差,他们的生活和生存也许在短期内赖于征地补偿金不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达到“福利国”的水准的背景下,失地农民的生活尚处于低保甚至是无保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不能充分重视失地农民的“失业”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数量庞大的失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那幺我们的小康之路将陷于空谈。 在沿海地区,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因征地造成农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就业没有着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强制性征地、克扣法定补偿、推诿就业安置等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那幺,作为政府应该为这些因为社会的更大多数人的更大幸福而放弃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失地农民”补偿些什幺,难道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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