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村土地经营上的一个结如何化解
| | [摘要]“一刀切”式的新农村 研究性学习论文土地承包经营模式确实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农村 研究性学习论文需要了。因此,必须克服困难,满足农民多种土地经营方式的需求。在笔者看来,国家可以考虑首先改变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将农村土地统一收归国有,建立国家统一的土地流转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或标准合同的方式,建立土地租赁经营、分成经营以及其他多种经营模式。在法律和标准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的权利义务,将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农民应当承担的义务统一在标准合同中表述出来,在合同之外,农民不承担任何义务。简言之,就是要实现农村土地的国有化、农村土地经营的多样化、农民义务的契约化。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耕作收益已经出现了边际递减的状态,土地上的耕作收益无法满足农民致富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要么改变耕作土地的用途,要么放弃土地。依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民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国家根据需要将耕作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首先将土地收归国有,并一次性地向农民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但此后的土地流转收益农民无法直接分享。这就意味着,农民实际上没有自主改变耕作土地用途的权利。那么,放弃土地对农民来说是不是一种选择呢? 按理,农民在耕地的使用上是有很大自由的。依照我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耕作土地实行承包经营,农户与发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关系,承包合同具有物权合同的特征,承包人的许多权利都是由国家法律直接赋予的。凡是具有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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