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健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思考
| | [摘要]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农村经济管理论文《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 农村经济管理论文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指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上述精神,当然完全适用于农地,即应当据此健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从理论上来看,农民所拥有的使用权的进一步走势如何呢?抽象而言,无非是两个前景。其一是,30年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而在实质上接近于“永久使用制”;其二,名正言顺地发展成为“永久使用制”,即通过立法形式宣布实行“永久使用制”。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指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准则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上述精神,当然完全适用于农地,即应当据此健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 一、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规范产权主体 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农地改制的问题?中央的文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在这样一个大前提下,以农地为主体的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经济,便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合乎逻辑的客观存在,是多种所有制大家庭中的理所当然的一个成员。这意味着,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太“落后”而企图将其“完善”为国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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