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几个问题
| | [摘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广大农民期盼多年的新农村 研究生论文立法工作已正式启动。如何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成为一部质量较高、认同度较高、操作性较强的新农村 研究生论文法律,需要对涉及该法的立法着眼点与对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资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调整范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地区性农民合作经济联合组织及其民事责任形式等几个关键问题进一步研究,以期进一步统一认识。 一、关于立法的着眼点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既要基本符合国际公认的合作制原则,又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还要体现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要做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有利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和完善。 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是指这部法律要从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入手,针对当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不完善的缺陷,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发育起来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首先是促进,其次是规范,规范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也就是说,先促进,后规范,先多样化,后规范化。如果只从本本出发,从概念出发,对西方的东西照搬照套,把门槛搞的很高,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搞的很烦琐,那就不利于发展。 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经济权益,是指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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