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WTO原则对我国农业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 | 由于中国加入WTO的农村金融论文谈判还在进行,我国没有公布与美国达成的农村金融论文协议的具体条款。因此,本文不认为谈判组之外的人有条件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农业将会受到的影响作具体分析。只能就WTO的原则对我国农业及其他方面的影响作知识性分析。 一、WTO谈判的背景-农产品国际贸易与中国粮食问题 1、高价农业必然要求贸易保护 对国际农产品贸易有常识性了解的人都知道,欧美发达国家都曾经在本世纪中叶先后通过提高国内价格的政策刺激农业生产,形成了“高价农业”;接着就是为了维持既有的价格惯性而不得已实行的农产品“贸易保护”。因此,过去的GATT谈判都长期把农产品作为例外。后来,尽管农产品占世界贸易总量的不到10%,但在农产品贸易上的争端却日趋复杂,因此,发达国家才通过“乌拉圭回合”把农产品谈判纳入GATT和后来的WTO总框架予以解决。发达国家这个自食其果的过程,本来就有很多教训值得我们记取。 当今天的人们讨论WTO对农业影响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也是在乌拉圭回合的环境下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是里根政府积极倡导於1986年在乌拉圭开始谈判的,原定1990年结束。由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意见分歧过大,谈判经常陷入僵局。原因之一就是美国和欧共体在减少对农产品补贴方面有分歧。发达国家只对10%农业人口进行补贴,就已经产生“高价农业-贸易保护-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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