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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界定为按份共有制 

   [摘要]用不同方式剥夺农民的农村研究 评职论文下载土地,已成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利益的农村研究 评职论文下载最重要的形式。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够规范。在集体所有制下,“谁”真正拥有土地,实际上是不明晰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内涵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拥有对集体土地的 “人人有份”的成员权,但并不拥有按份分割农地所有权的权利。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人走权失”,“退出权”被剥夺。“集体产权”的这种特征,使得集体与农民在权益关系上往往很模糊。现在的乡镇是一级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都不是全体农民以平等身份参加的集体经济实体,都不适于充当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
      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经济日报社上周于浙江横店主办的第二届县域经济论坛上,国研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就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发表演讲,他建议,应当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明确界定为农民按份共有制。韩俊认为,农民按份共有这种新型的产权制度,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格化找到了一条可行途径。  
      韩俊认为,用不同方式剥夺农民的土地,已成为新形势下侵犯农民利益的最重要的形式。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是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够规范。韩俊介绍现行土地制度存在如下四大问题:
      
      农民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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